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鄂0324执10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应鹏、王凤兰与被执行人张永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竹溪县人民法院(2021)鄂0324民初53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该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赵应鹏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永明,男,生于1965年11月18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关家乡烂泥湾村十九组,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6511185379。
图 片:
执行依据:竹溪县人民法院(2021)鄂0324民初534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永明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2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719-2737169
联系人:吴法官
联系地址:竹溪县城关镇幸福西路8号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竹溪县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编辑:陆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