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鄂0302执悬1号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302民初453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杨丰坤、张先玲、湖北丰琨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丰坤,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建设巷11栋2单元103号。系湖北丰琨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张先玲,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建设巷11栋2单元103号。
※执行案号:(2024)鄂0302执恢525号
※执行依据:(2019)鄂0302民初4532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本金629625.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丰坤、张先玲、湖北丰琨工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对在后就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监督申请人向举报人给予悬赏金。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等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15527637293
联系人:闵法官
特此公告。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茅箭区人民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编辑:陆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