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我市某企业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状告已经跳槽的员工并提出40万元违约赔偿。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按照法院判决,被告员工需向原单位支付5万元违约金。
男子跳槽后,原公司要求其支付40万元违约金
2019年,成某入职我市 A企业担任电气工程师。入职之初,双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2020年,A企业又跟成某签订一份《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约定,日后若成某与 A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24个月内,不得直接或间接进行与 A企业业务相竞争的任何业务,并且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 A企业有关的车辆设计、制造技术和销售工作。协议还约定 A企业需向成某支付保密和竞业限制津贴,若成某违反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应一次性向 A企业支付不少于40万元的违约金。
2024年2月,成某与 A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成某离职后,A企业按照之前签订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按月向成某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2024年4月,A企业发现成某在离职后没多久,便入职 B企业,且 B企业是一家从事汽车制造的公司,跟A企业存在着业务竞争。A企业认为成某违反《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遂要求成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40万元。
成某对 A企业提出的要求不予理会,A企业遂起诉成某。
法院判决,男子向原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
张湾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审理认为,成某作为 A企业电气总师,属于高级技术人员,能够掌握公司相关专利信息,属于负有保密义务及履行竞业限制的人员,其与 A企业签订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明确约定竞业限制义务,在离职后应按协议约定履行。经庭审查明,成某新入职的 B企业与 A企业同属汽车行业,在公司经营范围、经营业务以及招投标项目上存在部分重合,具有竞争关系。成某入职竞争对手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竞业限制约定,可能导致原公司知识产权、商业秘密遭受泄露风险,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明显加重了劳动者的负担,显失公平。
最终,法院综合 A企业已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岗位性质、薪资待遇、违约情节等因素,酌定判决成某向 A企业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判决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成某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表示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日前,市中级人民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说法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或者特定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离职后一定的期限内,不得生产、经营或为他人生产、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和业务,不得在与原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内容,对于合同条款不理解或者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明确或解释。其次,竞业限制的具体内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在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当审查用人单位约定的限制范围、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以及违约金的数额是否合理。最后,一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在再就业过程中,严格遵守竞业限制约定,不要心存侥幸心理。
用人单位也应该合理评估劳动者是否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避免随意扩大竞业限制适用范围,侵害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益。对于违约金的约定,应当注意利益均衡及公平原则,可以根据行业性质、薪资待遇等因素协商确定。(秦楚网记者 何利)
编辑:陈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