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有奖!郧阳区法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时间:2024-12-25 19:35 来源:郧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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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鄂0304执悬8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304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赵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1

被执行人:赵华,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青山镇琵琶滩村4组22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00312****。

执行案号:(2022)鄂0304执963号

执行依据:(2021)鄂0304民初1616号

执行标的: 1105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赵华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35362

联系人:董法官

(2024)鄂0304执悬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鄂0304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与被执行人庹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2

被执行人:庹东军,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胡家营镇大桥村3组 39号。公民身份号码:42262219760804****。

执行案号:(2024)鄂0304执1283号

执行依据:(2024)鄂0304民初1618号

执行标的: 960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庹东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31236

联系人:谢法官

(2024)鄂0304执悬1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鄂0304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与被执行人罗荣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3

被执行人:罗荣平,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胡家营镇大桥村4组57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780130****。

执行案号: (2024) 鄂0304执1282号

执行依据:(2024)鄂0304民初1496号

执行标的: 1000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罗荣平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31236

联系人:谢法官

(2024)鄂0304执悬1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鄂0304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胡圣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4

被执行人:胡远圣,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西安大道 475号。公民身份号码:42262319731013****。

执行案号: (2024) 鄂0304执恢381号

执行依据:(2022)鄂0304民初146号

执行标的: 2800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胡圣远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8%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08067

联系人:潘法官

(2024)鄂0304执悬1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鄂0304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5

被执行人:李宁,男,1998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谭山镇乌峪村 12 组16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980602****。

执行案号: (2024) 鄂0304执3号

执行依据:(2023)鄂0304民初2112号

执行标的: 71282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宁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金额1000元。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一年。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32325

联系人:梅法官

(2024)鄂0304执悬1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鄂0304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常虎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6

被执行人:常虎娃,男,199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谭山镇拦门村2组9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980724****。

执行案号: (2024) 鄂0304执3号

执行依据:(2022)鄂0304民初2112号

执行标的: 71282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常虎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金额1000元。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一年。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32325

联系人:梅法官

(以上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编辑:陆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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