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竹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电动三轮车伤人案,除了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外,车辆销售商也被判令担责30%。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竹山居民胡女士花费5000元钱,在县城一家车行购买一辆电动三轮车,并在保险公司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3个月后,胡女士驾驶这辆无号牌的电动三轮车上路,在驶过人行横道时,与路人张某发生碰撞。张某受伤,在住院治疗期间死亡。
事发后,竹山县交警大队委托鉴定机构对涉事车辆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这辆车是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胡女士无证驾驶且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承担这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3年9月,胡女士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赔偿30余万元。随后,她向保险公司报案请求理赔,保险公司以涉案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胡女士投保的是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且她无证驾驶为由拒赔。
2024年5月,胡女士以涉案电动三轮车变成机动车,且车辆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为由,将车行诉至法院。车行辩称,事故原因并非车辆质量问题,而是胡女士操作不当,整个交易行为中不存在误导。
法院审理
本案中,胡女士在车行购买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证明该车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动车国家标准,存在产品缺陷。胡女士驾驶这辆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因承担事故赔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车辆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车行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事故原因力的大小,酌定车行对胡女士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车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涉案电动三轮车的生产者追偿。
法官说法
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工信部在《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819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到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应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技术要求》的规定,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驾驶此类车辆需要考取相应的驾驶证,车辆要注册登记悬挂号牌、购买交强险方能上道路行驶。
因制造、设计、警示等产品缺陷使得车辆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造成他人损害的,该产品缺陷与事故发生及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生产者和销售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长安哥提醒
安全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几条注意事项
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应当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电动三轮车在国省道、县乡道路行驶时,要注意观察,减速慢行。上道路后,要沿道路右侧通行,切勿在道路中间行驶、逆向行驶,更不能随意穿行、抢行、闯红灯。
电动三轮车转弯前,要注意观察,确保安全后通过,严禁突然转弯或随意掉头。
(来源/十堰长安综合十堰晚报)
编辑:陆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