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鄂0324执29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才珍、吴治鑫与被执行人吴胜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324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该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现申请人邓才珍、吴治鑫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吴胜蓝,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光明西路42号1幢1单元202室。公民身份号码:420324*********174。
执行案号:(2022)鄂0324执295号
执行依据:(2021)鄂0324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18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胜蓝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已处置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竹溪县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2855230
联系人:赵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竹溪县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竹溪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编辑:李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