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到企业实习,双方约定了报酬支付方式,结果实习结束后,用人单位却拒绝支付事先约定好的报酬。协商未果,该生将实习单位告上法庭。近日,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定实习单位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14000元。
2022年9月,大四学生小何到十堰一家教育咨询公司实习,具体从事教育咨询顾问工作,实习时间为4个月。实习正式开始前,该公司和小何约定“底薪为2000元,介绍客户提成另行计算。每月报酬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2022年12月,小何从该公司离职。由于在职期间为公司介绍了客户,但该公司一直未付款,小何认为该公司拖欠其客户提成14000元,向法院提起诉讼。
茅箭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调查发现,该教育公司系刘某独资,目前该公司应刘某申请已被注销登记。小何虽然是通过毕业实习的途径进入该公司,但该公司明确了小何的岗位、报酬,并向小何发放了部分报酬,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亦承认小何曾介绍客户至公司。
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到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没有工资,不存在实习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情形。但在本案中,小何接受该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该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小何提供的劳动属于该公司业务组成部分,且小何和该公司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能够认定小何和该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系刘某独资,被准予注销登记后,相关债务应当由刘某承受。庭审结束后,茅箭区人民法院判令刘某支付小何客户提成14000元。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十堰晚报 记者 何利)
编辑:张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