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湾分局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十自征补张公告〔2022〕7号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10月12日发布《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2〕7号(十堰市张湾区2022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转用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胡家村、熊家湾村土地。征收单位为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湾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和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
被征收土地位于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李家院村,拟申请用地总面积10.3203公顷,其中农用地6.7876公顷(含耕地1.0462公顷),建设用地3.5327公顷。按权属和地类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0.3203公顷,其中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6.7876公顷(含耕地1.0462公顷)、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3.5327公顷;土地用途为其它商服用地,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数额
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十政函〔2020〕8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根据十堰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该村位于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属I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0200元/亩,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偿费占60%。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胡家村
旱地:9.7170亩
1、土地补偿费:9.7170亩×(60200元/亩×40%)≈233985元
2、安置补助费:9.7170亩×(60200元/亩×60%)≈350978元
3、青苗补偿费: 9.7170亩×3325元/亩≈32309元
园地:2.5380亩
1、土地补偿费:2.5380亩×(60200元/亩×40%)≈61115元
2、安置补助费:2.5380亩×(60200元/亩×60%)≈91673元
3、青苗补偿费: 2.5380亩×4800元/亩≈12182元
林地:51.4695亩
1、土地补偿费:51.4695亩×(60200元/亩×40%)≈1239386元
2、安置补助费:51.4695亩×(60200元/亩×60%)≈1859078元
3、林木补偿费:51.4695亩×3325元/亩≈171136元
交通运输用地:6.6780亩
1、土地补偿费:6.6780亩×(60200元/亩×40%)≈160806元
2、安置补助费:6.6780亩×(60200元/亩×60%)≈241209元
建设用地:42.9030亩
1、土地补偿费:42.9030亩×(60200元/亩×40%)≈1033104元
2、安置补助费:42.9030亩×(60200元/亩×60%)≈1549656元
地上附着物:
1、果园(挂果):757棵×150元/棵=113550元
2、供水管(PPRф32):5100米×32元/米=163200元
3、供水管(钢管ф25):860米×26元/米=22360元
4、排水管(水泥管ф400):596米×150元/米=89400元
5、水塔:68立方米×200元/立方米=13600元
6、坟墓(旧坟):32座×4300元/座=137600元
7、挡土墙(浆砌):2370立方米×160元/立方米≈379200元
8、水沟(旧坟):1350米×80元/米=108000元
以上费用总额合计:捌佰零陆万叁仟伍佰贰拾柒元整 (小写:806.3527万元)
熊家湾村
旱地:5.9760亩
1、土地补偿费:5.9760亩×(60200元/亩×40%)≈143902元
2、安置补助费:5.9760亩×(60200元/亩×60%)≈215853元
3、青苗补偿费: 5.9760亩×3325元/亩≈19870元
林地:24.7500亩
1、土地补偿费:24.7500亩×(60200元/亩×40%)≈595980元
2、安置补助费:24.7500亩×(60200元/亩×60%)≈893970元
3、林木补偿费:24.7500亩×3325元/亩≈82294元
交通运输用地:0.6855亩
1、土地补偿费:0.6855亩×(60200元/亩×40%)≈16507元
2、安置补助费:0.6855亩×(60200元/亩×60%)≈24760元
建设用地:10.0875亩
1、土地补偿费:10.0875亩×(60200元/亩×40%)≈242907元
2、安置补助费:10.0875亩×(60200元/亩×60%)≈364361元
地上附着物:
1、果园(挂果):614棵×150元/棵=92100元
2、风景树(胸径3-5cm)398棵×50元/棵=19900元
3、风景树(胸径5cm-10cm):586棵×360元/棵=2109600元
4、水井(机井):192米×200元/米=38400元
5、挡土墙(浆砌):1332.1立方米×160元/立方米≈213136元
6、给水管(钢管ф25):190米×26元/米=4940元
7、粪池:36平方米×200元/平方米=7200元
8、坟墓(旧坟):49座×4300元/座=210700元
以上费用总额合计:伍佰贰拾玖万陆仟叁佰捌拾元整 (小写:529.6380万元)
三、补偿费用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该宗地安置补偿费用合计为559.1538万元。安置方式采用货币安置为主、社会保险安置为辅的方式。自公告之日三个月内,由财政专款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
四、其他有关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相关权利人对以上补偿安置方案可以提出意见,对本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请于2022年10月19日前,将听证申请以书面形式送达我分局,由我分局组织召开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
特此公告。
2022年10月12日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湾分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十自征补张公告〔2022〕8号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10月12日发布《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2〕8号(十堰市张湾区2022年度第1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转用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路街道谢家村、人民广场社区土地。征收单位为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湾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和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
被征收土地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路街道谢家村、人民广场社区,拟申请用地总面积2.9919公顷,其中农用地2.6307公顷、建设用地0.3612公顷。按权属和地类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6958公顷,其中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5830公顷、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1128公顷;国有土地0.2961公顷,其中国有农用地0.0477公顷、国有建设用地0.2484公顷;土地用途为其它商服用地,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数额
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十政函〔2020〕8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根据十堰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该村位于张湾区车城路街道,属I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0200元/亩,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偿费占60%。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谢家村
林地38.7450亩
1、土地补偿费:38.7450亩×(60200元/亩×40%)≈932980元
2、安置补助费:38.7450亩×(60200元/亩×60%)≈1399469元
3、林木补偿费:38.7450亩×3325元/亩≈128827元
建设用地1.6920亩
1、土地补偿费:1.6920亩×(60200元/亩×40%)≈40743元
2、安置补助费:1.6920亩×(60200元/亩×60%)≈61115元
地上附着物:
1、经济林(挂果) 408株x 150元/株=61200元;
2、经济林(未挂果): 699株x 20元/株=13980元;
3、风景树(10cm以下):45株x360元/株=16200元;
4、风景树(10cm以上):62株x720元/株=44640元;
5、压水井:1口×800元/口=800元;
6、水沟:80米×80元/米=6400元
7、水泥地坪(厚度>20厘米):30平方米×100元/平方米=3000元
8、水塔:7.48立方米×200元/立方米=1496元
9、粪池:5.94立方米×200元/立方米=1188元
10、坟墓(旧坟):168座×4300元/座=722400元
以上费用总额合计:叁佰肆拾叁万零肆仟肆佰叁拾捌元整(小写:343.4438万元)
人民广场社区
林地0.7155亩
1、土地补偿费:0.7155亩×(60200元/亩×40%)≈17229元
2、安置补助费:0.7155亩×(60200元/亩×60%)≈25844元
3、林木补偿费:0.7155亩×3325元/亩≈2379元
地上附着物:
1、经济林(挂果) 28株x 150元/株=4200元;
2、风景树(胸径10-30): 19株x 720元/株=13680元;
3、双砖围墙:900平方米x120元/平方米=108000元;
4、电线杆(水泥):2株x1200元/株=2400元;
以上费用总额合计:壹拾柒万零叁仟柒佰叁拾贰元整(小写:17.3732万元)
三、补偿费用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该宗地安置补偿费用合计为148.6428万元。安置方式采用货币安置为主、社会保险安置为辅的方式。自公告之日三个月内,由财政专款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
四、其他有关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相关权利人对以上补偿安置方案可以提出意见,对本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请于2022年10月19日前,将听证申请以书面形式送达我分局,由我分局组织召开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
特此公告。
2022年10月12日
编辑:陆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