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男子驾车被狗撞,人狗同时受伤!狗主人赔2万

时间:2022-03-17 19:44 来源: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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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但因不文明遛狗致人受伤的事件时有发生。近日,丹江口市法院武当山法庭受理了一起因遛狗不拴绳致人受伤案。

遛狗不栓绳,狗与车相撞

驾驶员与狗都受伤

2021年10月3日晚,丹江口市居民李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在丹江口市城区行驶,让他做梦也没想到的是,附近不远处窜出一条未拴绳的狗。李某躲避不及,车轮与疯跑的狗撞在了一起。李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人和狗都受了伤。

事发后,狗主人于某赶到现场,不仅不愿意将李某送往医院治疗,反而逼着李某索要狗的赔偿费。双方发生争执,李某无奈下报警。警方赶到现场,将李某送至医院就诊。经诊断,李某肋骨骨折、肩胛骨骨折、同时还出现食管裂孔等伤情。因为这起车狗相撞的交通事故,李某住院治疗9天才康复出院。治疗期间,李某花费医疗费5000余元。

法院调解

狗主人赔2万

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由于狗主人始终不肯承担责任,双方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交警部门出面调解,也无法起到有效效果。无奈之下,李某将狗主人于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于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向于某进行了案件送达。面对法院的法律文书,于某依旧态度强硬,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反而一再强调“狗跟自己的家人一样”,李某应该承担狗的医疗费。与此同时,于某还表示自己无法到法院参加诉讼,不肯配合法院工作。

对于于某的消极态度,办案法官多次联系于某释法明理,明确告知其遛狗不牵绳是违法行为,并表示于某未牵狗绳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过法院的不懈努力,于某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向李某支付了2万元的经济赔偿,并得到了李某的谅解。这起饲养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最终以李某的自愿撤诉得以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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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编辑:李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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