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患者可以开长期处方?长期处方可以开多久?医保支付有何规定?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日前发布《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对这些做出了明确规定。
长期处方是指医师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的处方用量适当增加的处方。《规范》指出,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
《规范》指出,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历信息中首次开具的长期处方信息和健康档案,对患者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患者病情稳定并达到长期用药管理目标的,可以再次开具长期处方。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零售药店进行调剂取药。长期处方药品原则上由患者本人领取。特殊情况下,因行动不便等原因,可由熟悉患者基本情况的人员,持本人及患者有效身份证件代为领取,并配合做好相应取药登记记录。
此外,《规范》还明确,各地医保部门支付长期处方开具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不限制单张处方的数量、金额等,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待遇。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绩效考核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的开具。
记者从医保部门获悉,我市正在拟定十堰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优化方案,其中就包括了长期处方。(十堰晚报 记者 张贞林)
编辑:周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