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区曝光49名失信被执行人!姓名、住址全公布

时间:2021-08-19 19:47 来源:郧阳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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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郧阳法院2021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第三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信息予以曝光,并对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被曝光的被执行人应当及时到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履行法定义务,对不申报或拒不履行或在履行完毕债务前实施高消费行为的,郧阳区法院将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郧阳区人民法院截止2021年8月19日未履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第三批)

01

龚传明,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7803134116,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青曲镇店子河村4组36号。涉案标的额:60000元。

02

石乐华,公民身份号码:420103195707152872,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天竺里19号5楼10号。涉案标的额:223838元。

03

潘武庆,公民身份号码:420302195403011231,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市府路六堰五区7栋2单元201号。涉案标的额:223838元。

04

汪令燕,公民身份号码:420322198409156043,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北京中路23号1栋1-5-3号。涉案标的额:350000元。

05

曹书平,公民身份号码:420322198003132439,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北京中路23号1栋1-5-3号。涉案标的额:350000元。

06

明一帆,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509184619,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黄土梁村5组2号。涉案标的额:8000元。

07

李耿,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003032116,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刘洞镇刘洞村2组190号。涉案标的额:400000元。

08

李勇,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9009182136,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刘洞镇庙坪村1组234号。涉案标的额:133000元。

09

裴俊,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801275411,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黄柿坪村7组。涉案标的额:210000元。

10

康东会,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005265714,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白浪洋溪沟村5组5号。涉案标的额:74000元。

11

余安华,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005265714,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关帝村6组98号。涉案标的额:12400元。

12

董金来,公民身份号码:422622197803295715,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白浪镇白浪村3组2号。涉案标的额:60000元。

13

陈新越,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311281712,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南化村7组30号。涉案标的额:63000元。

14

黄循有,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5711192117,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刘洞镇黄沟村7组237号。涉案标的额:100000元。

15

田正虎,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7510200730,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安阳镇肖沟村3组14号。涉案标的额:160000元。

16

曾朝兴,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7301181115,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杨溪铺镇龙泉村1组。涉案标的额:35000元。

17

杜峰,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202280032,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城北东路26号。涉案标的额:120000元。

18

汪荣梅,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7911131748,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南化村2组。涉案标的额:120000元。

19

杜磊,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511020090,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城北东路26号。涉案标的额:120000元。

20

赵久华,公民身份号码:422622196002061279,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杨溪铺镇财神庙村5组90号。涉案标的额:10000000元。

21

李林荣,公民身份号码:422622196105161205,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杨溪铺镇财神庙村5组90号。涉案标的额:9906000元。

22

赵伟,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508201114,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杨溪铺镇财神庙村5组90号。涉案标的额:10000000元。

23

韩丽,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706110061,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杨溪铺镇财神庙村5组90号。涉案标的额:10000000元。

24

魏晶净,公民身份号码:422622196509120303。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大都会1号楼801室。涉案标的额:331667元。

25

袁耸,公民身份号码:420325198908201514。住湖北省房县军店镇向家湾村8组36号。涉案标的额:310000元。

26

姚海飞,公民身份号码:420322196310186315。住湖北省郧西县马安镇惠家河村4组。涉案标的额:310000元。

27

黄小龙,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807202811,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居委会2组。涉案标的额:176290.25元。

28

何龙,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7803016355,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黄集镇青山村2组。涉案标的额:11494元。

29

何锋,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6709253114,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柳陂镇朋儒村9组38号。涉案标的额:15848.98元。

30

康敏,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7911294125,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经济开发区金龙路12-8号。涉案标的额:55725元。

31

杨虎,公民身份号码:422622197205262833,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红旗路293号。涉案标的额:190436.64元。

32

江娜,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7008080067,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红旗路293号。涉案标的额:190436.64元。

33

顾善康,公民身份号码:420300197511040378,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木岗路3号里23号。涉案标的额:127150元。

34

王强,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702232838,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二道坡村4组8号。涉案标的额:44020元。

35

赵宝,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707284637,住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后店子村4组52号。涉案标的额:55000元。

36

龚传庆,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6902100179,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东岭街富楼巷8号13室。涉案标的额:780000元。

37

胡昌琴,公民身份号码:612430198202232128,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白浪西路66号。涉案标的额:27000元。

38

徐建军,公民身份号码:420303197403162051 ,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广东路田沟小区12栋3单元101号 涉案标的145000元。

39

姚波,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7107120116,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东岭街140号8栋1单元3号。涉案标的额:10800元。

40

阎伟,公民身份号码:420300196906051229,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金狮路轮胎东村22栋2单元204号。涉案标的额:2100000元。

41

陶善月,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6908183317,住安徽省安天市枞阳县白湖乡阳岭村棉地组17号。涉案标的额:217567元。

42

李永青,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7810252495,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东岭街3号17栋3层301室。涉案标的额:190000元。

43

兰云峰,公民身份号码:422622197111033810,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胡家营镇土地沟村3组26号。涉案标的额:72000元。

44

柯尚成,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510181511,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白桑关镇高源村6组5号。涉案标的额:1300元。

45

王顺德。公民身份号码:420322198411234514,住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黄土梁村4组2号。涉案标的额:166398.36元。

46

谭斌,公民身份号码:420300196812090315,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重庆路17号。涉案标的额:20000元。


47

尚来芬,公民身份号码:420325198707164825,住湖北省十堰市房县青峰镇杨坪村6组。涉案标的额:20000元。

48

李金波,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702194114,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青曲镇曲远河村8-39号。涉案标的额:41500元。

49

杨瑞,公民身份号码:422622196709105925,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东岭街隧道口东巷15号1栋1单元5室。涉案标的额:673288元。

十堰如皓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316419764N,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杨溪铺镇杨溪村二组。涉案标的额:10000000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规定,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

1.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3.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

6.不得让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7.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8.不得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编辑:陆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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